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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辆检测办事指南 | ||||||||||||||||||||||||
| 车辆检测办事指南 | ||||||||||||||||||||||||
作者:admin jwgk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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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司机朋友: 为进一步增强车辆检审工作透明度,有效制止非法中介的“坑、蒙、骗”等行为,切实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自己携带手续办理业务,自觉遵守“一车一人,进院审车”的规定。 审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当日值班领导联系。 谢谢合作! 一、业务流程及纪律规定 1、机动车检验时首先进行外检。对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其行驶证记载的登记内容与该机动车的有关情况不符,或者未按照规定提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的,外检岗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其《机动车定期检验表》上签注“外线检验合格章”; 2、对外检合格的车辆,由引车岗工作人员将其《机动车定期检验表》送至微机登录岗。无“外检合格章”的一律不准引导车辆上线进行技术检测; 3、微机登录岗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并准确、及时输入参检车辆信息。对非引车岗工作人员送交的《机动车定期检验表》,一律不准输入车辆信息; 4、参检车辆上线后,按照流程依次在制动测试岗、车速、灯光检测岗等岗位进行检验。各岗位工作人员严格执行检测规程,一律不准提高或降低安全技术标准; 5、车辆检测完毕后下线,由驾驶员或车主本人到检测数据输出岗领取《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对车辆技术参数不合格或非驾驶员、车主本人领取的,检测数据输出岗工作人员一律不准在《记录单》上签注“上线检验合格章”; 6、驾驶员或车主本人持经检测合格的《机动车安全检验记录单》到业务室收费岗交纳有关检验费用。收费岗工作人员按照上级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费用,一律不准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7、驾驶员或车主本人持交纳费用的票据、保险凭证、合格的《检验记录单》,到业务室综合信息输入岗,交工作人员认真核对后,输入车辆检测合格信息。综合信息输入岗工作人员对未提供上述手续或发现有违反检验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准将车辆信息输入“检验合格系统”; 8、业务室电子签章岗对合格的参检车辆在其行驶证副本上予以签注,发放检验合格标志。电子签章岗工作人员非因合法、正当理由一律不准拒签、拒发合格标志; 9、机动车检测各岗位人员必须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实行相互监督。如发现在前一岗位有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业务手续,应立即在本岗位中止办理,在实行退办的同时,向当日带班领导、分管领导或单位主要领导报告。班子成员以身作则,带头遵守以上规定。同时,要各司其职,负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各项工作。特别是对待车辆检测工作,要按照业务分工,做到不该审批的坚决不批,不该签字的坚决不签,为单位全体同志作出表率。 10、检测中心全体工作人员务必做到: ①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提高、降低收费标准; ②严禁向服务对象托办私事; ③严禁向服务对象索取、收受贿赂; ④严禁在工作岗位吸烟、饮食、闲聊; ⑤严禁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车 辆 安 全 检 测 流 程 图
二、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一)检验依据等相关规定 1、申请机动车登记时,应当接受对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但是,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依据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检验标准认定的企业生产的机动车型,该车型的新车在出厂时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获得检验合格证的,免予安全技术检验。 (摘自《交通法》第十条) 2、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应当悬挂机动车号牌,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并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摘自《交通法》第十一条) 3、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摘自《交通法》第十三条) 4、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摘自《交通法》第十五条) 5、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1)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2)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3)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4)使用其它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摘自《交通法》第十六条) 6、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 (摘自《交通法》第二十一条) 7、机动车所有人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应当提交行驶证、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摘自《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四条) 8、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向被委托地车管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委托书。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摘自《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 9、上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规定配备有效的灭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警示标志。摩托车等不具备携带条件的除外。 (摘自《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十条) (二)检验期限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1、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2、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3、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4、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5、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摘自《交通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三)检验前的准备 1、对车辆进行仔细检修,检修包括灯光系统、制动系统、轮胎、车内外卫生和车牌号及放大号等; 2、车主或驾驶员持行驶证到辖区交警大队,领取《机动车定期检验表》,单位车辆应当在检验表上加盖公章,个人车辆应当提供车主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检验表背面) (四)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机动车安全检验费: 1、项目:汽车年度检测检验(含移动检测) 计费单位:次 收费标准:100元 备注:人工检测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不得收费。 2、项目:汽车挂车年度检测检验 计费单位:次 收费标准:30元 备注:人工检测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不得收费。 3、项目: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摩托车年度检测检验 计费单位:次 收费标准:60元 备注:人工检测减半收费。对第一次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复检不得收费。 (以上公安交通管理收费的依据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 豫发改[2005]265号文件)
三、工作措施 实行“首接负责”,开展以下服务 (一)首接负责制:接待群众报警、求助、咨询及外来办公、办事人员的首位民警,对属于职责内的事应当及时办理;对不属于自己管辖或职责以外的事,应当先行受理,做好接待记录,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并向群众说明情况。 (二)咨询服务:在单位设置“便民服务咨询台”,每天由值班领导带领民警挂牌上岗,为办理业务的群众提供指导和帮助,并负责维持秩序,及时清理闲散人员。 (三)限时服务:各岗位在正常工作条件下,必须在限定时间内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实行“朝九晚五”工作制,方便群众集中办理车辆检测业务。 (四)延时服务:延长工作时间,每天不办完最后一项业务不关门,不送走最后一名群众不下班。特殊情况需要在非工作日检测车辆的,经领导审批后,可利用周六、周日休息时间在单位加班审验。 (五)预约上门服务:车辆因故不能到检测中心进行年度检验的,经领导审批后,可采用机械检验(移动检测车)或人工检验的方式,上门办理检车业务。 四、责任追究 为切实加强机动车检测中心行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检测中心工作人员行为,预防队伍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经检测中心班子研究,报请支队领导同意,特与全体工作人员签定无违纪责任书。 (一)市交警支队机动车检测中心主任为落实《责任书》的总责人,班子其他分管领导为分责人,检测中心全体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二)检测中心班子成员和全体工作人员要自觉遵守公安部《五条禁令》、省公安厅、监察厅《十条规定》、市公安局《十条禁令》、交警支队等上级领导机关制定的有关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方面的各项制度、规定。同时,还要认真遵守检测中心《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业务流程及纪律规定》及以下五项规定: 1、严禁工作时间接打手机; 2、严禁利用单位微机打电脑游戏或在微机上从事其它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3、严禁与办事群众发生争吵; 4、严禁非工作人员进入业务办公区; 5、严禁利用职权为“二道贩子”检验车辆提供方便,接受其宴请或进行其它活动。 (三)检测中心全体人员每人自愿交纳1000元无违纪保证金,实行持证上岗和主责人、分责人、责任人风险连带制度。 1、凡发现有违反上述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后,对于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扣除相应的无违纪保证金。 警告一次,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扣除其保证金200元,扣除分责人100元,扣除主责人50元; 警告二次,责任人内部待岗一个月,扣除其保证金400元,扣除分责人200元,并在检测中心班子会上作出书面检查,扣除主责人100元; 警告三次,收回责任人上岗证,人员给予辞退或交支队政工科处理,剩余保证金全部扣除,同时,扣除分责人400元,分责人年终不参加检测中心内部评先,扣除主责人200元,主责人到支队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作出深刻检讨。 2、对于情节严重的,按照党纪、政纪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四)监督电话 电话:2773897 2773898 2773899 五、公安部有关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关于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 标识等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 公交管[2006]161号 (2006年1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局、处: 为贯彻落实全国预防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电视电话会议精神,预防和减少因碰撞引发的交通事故,减轻伤亡后果,现就加强机动车安全防护装置和车身反光标识等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掌握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各地要在认真贯彻落实《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组织车辆管理和路面执勤民警学习《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汽车和挂车侧面防护要求》(GB11567.1-2001)、《汽车和挂车后下部防护要求》(GB11567.2-2001)、《车身反光标识》(GA406-2002)和《机动车用三角警告牌》(GB1951-2003)等技术标准,使民警熟练掌握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三角警告牌等安全装置的适用车型及主要技术要求,提高实施机关对标准重要性的认识,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严把车辆注册登记关和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关。各地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时,要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车辆进行严格查验。对未按规定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货车和挂车,以及未按规定配置三角警告牌的汽车,一律不予办理注册登记和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违反规定办理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和民警的责任;对不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或违规出具检验报告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会同质检部门予以严肃查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汽车产品,要详细登记车辆类型、厂牌型号、车辆识别代码(或整车型号和出厂编号)、发动机号码、整车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公告批次等信息上报我局,由我局通报国家发改委撤销其产品公告。 三、加大对违规上路机动车的查处力度。各地要在路面加强对货车和挂车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等安全装置的检查,消除安全隐患。发现以下情形的,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违法行为代码1072、1073)对机动车驾驶人予以处罚:(一)2003年3月1日起新出厂的总质量大于3500kg的货车和挂车未安装符合规定的侧面和后下部防护装置,或者安装的防护装置强度明显不足、破损不全的;(二)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总质量不小于12000kg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后部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2005年2月1日起注册登记的车长不小于10m的货车和总质量大于3500kg的挂车未在侧面安装、粘贴符合规定的车身反光标识,或者安装、粘贴的车身反光标识破损不全的;(三)汽车(三轮汽车除外)未配备三角警告牌,或者发生故障、事故时未按规定放置三角警告牌的。对上述交通违法行为,要及时将相关信息通报车辆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会同交通部门责令车辆所属企业及车主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粘贴相应的安全装置,逾期未整改的,督促交通部门停止其营运资格。 四、加大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宣传力度。各地要结合交通安全宣传攻坚战工作部署,宣传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使车辆制造厂家、销售商、车主及机动车驾驶人都能知晓车辆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和三角警告牌的规定,了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机动车的危害性。要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制成挂图,张贴在车辆管理所、交通违法处理窗口、交通事故处理岗位、机动车检测站、客运站场等明显位置,督促车主及时安装和配置。 五、协调相关部门提高在用车安全性能。各地要与交通、发展改革和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密切配合,推动当地政府于年底前出台改进和提高在用车安全性能的相关政策,尽快部署对在用货车和挂车安装、粘贴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车身反光标识,并对汽车按要求配置三角警告牌。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实施情况的检查指导,保证按期完成。 以上要求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实施中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我局。我局将对各地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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