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网站首页 | 公安要闻 | 队伍建设 | 县市区动态 | 部门动态 | 警务公开 | 法律法规 | 警营文化 | 留言板 | | |
|
|||||
| 办理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指南 | |||||
| 办理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指南 | |||||
作者:admin jwgk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5 ![]() |
|||||
|
一、有关规定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三十五条: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大型载客汽车和涉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或者交通事故未处理完毕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已达报废期的机动车,不得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 二、所需资料 1、行驶证及复印件; 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及复印件; 3、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4、书面申请材料 三、办理程序 办证大厅7号窗口审核手续打印《委托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通知书》、行驶证。 四、收费标准 免费 |
|||||
| jwgk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版权所有:许昌市公安局 技术支持:许昌市公安局 E-mail:xcga@xcga.gov.c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