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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指南 | |||||
| 办理机动车注销登记业务指南 | |||||
作者:admin jwgk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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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规定: 1、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达到国家规定的报废标准、灭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向机动车管辖地公安车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2、机动车报废按照《报废汽车回收管理方法》(国务院令第307号)、《关于发布<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7]456号)、《关于调整轻型裁汽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经[1998]407号)和《关于调整汽车报废标准若干规定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0]1202号)、《关于印发<农用运输车报废标准>的通知》(国经贸资源[2001]234号)、《摩托车报废标准暂行规定》(国家经贸委令第33号)等执行。 3、机动车所有人逾期不办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告该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注销机动车档案。注销后,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按照机动车报废注销流程办理。 二、所需资料 (一)《机动车停驶/复驶/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号牌和行驶征; (五)属于机动车回收企业代理机动车所有人申请的,提交《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副本 (六)属于机动车灭失的,提交有关灭失证明 三、办理程序 登记审核岗审核手续→牌证管理岗领取机动车注销证明 四、收费标准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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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jwgk录入:admin 责任编辑:admin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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