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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支队警务公开事项           ★★★ 【字体:
治安支队警务公开事项
治安支队警务公开事项
作者:admin    jwgk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10    

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国务院《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处理户口迁移规定的通知》、《公安部关于统一制发和启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边境管理地区通行证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负责管理社会秩序、特种行业、危险物品、公共娱乐服务场所、大型社会活动、许昌市常住人口的户籍登记管理、居民身份证的制发管理和边境地区通行证的签发管理等工作。

(一)特种行业管理

1、申办旅馆业。应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向公安机关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申请单位关于经营特种行业的申请书;

(2)填写市(地)公安局(处)统一制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审批表》;

(3)申请单位上级主管机关的批复;

(4)法人代表任命书;

(5)申请单位对于房屋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房屋工程质量竣工核定书;

(6)房屋平面图(每层一页)、方位图;

(7)消防部门开具的《消防登记证》;

(8)特种行业治保组织登记表,特种行业从业人员登记表;

(9)申请单位开办旅馆业应建立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书面材料;

(10)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经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由市、县公安机关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三日后,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迁移地址的,需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特种行业许可证》。

公安机关建立特种行业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制度。经检查不合格的,依法予以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检查不合格的,收回《特种行业许可证》,取消特种行业经营资格。

2、申办刻字业。应向所在地市、县(市)、区公安(分)局申请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申办刻制原子印章的,逐级报省公安厅审批发证。经审核批准后,向所在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领营业执照。申办时应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1)特种行业申请登记表(一式三份);

(2)法人代表任命书(一式两份);

(3)从业人员登记表(一式两份);

(4)治保会登记表(一式两份);

(5)县(市)、区公安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的防火合格鉴定书;

(6)房屋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质量安全鉴定书;

(7)房产证明或房屋租赁协议;

(8)企业经营地点的方位图、平面图;

(9)公安机关认为其他应予提交的材料。

经相应公安机关验收,符合条件的,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

3、企业单位公章的审批手续

(1)需持刻章申请及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章样。

(2)企业分支机构用章。需持企业单位介绍信、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章样一式两份。

(3)企业内设机构用章。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并依经营范围设立部门。其中,单位党委、工会、人事、保卫部门用章需持上级单位相关部门介绍信,同时持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章样一式两份。

4、党委、行政、事业单位公章的审批手续

(1)党委、政府、行政单位须持上级机关证明信。

(2)军事单位及所属部门,须持上级军务部门的证明信。

(3)事业单位持上级单位介绍信,同时需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原件、章样。

(4)各级机关成立机构,需持本单位介绍信及上级机关批准文件。

5、社团印章的审批手续

社会团体依其级别到相应民政部门办理,然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到公安机关办理手续。跨省、市、县刻制印章,应持所在地公安(分)局的证明信。

6、举办大型活动、书报刊印章、电视剧制作用章的审批手续:

(1)举办大型活动刻制公章,需持归口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介绍信、章样。

(2)刻制书报刊印章,需持新闻出版局核发的登记证和介绍信、章样一式两份。

(3)电视剧摄制组的印章,需持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核发的电视剧许可证、介绍信、章样。

(4)专题摄制组的印章,需持相关部委的批件和介绍信。

申请刻制印章经公安机关审核登记后,对符合条件的,即发给《刻制印章证明信》,由指定刻定厂刻制;不符合条件的,应告知予以补办的事项及要求。

(二)危险物品管理

1、配备公务用枪。依照《公务用枪配备办法》规定确需配备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将配备的范围、种类、数量、用途、安全措施等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中央单位由各部委批准)。凭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件和本单位的申请函向省公安厅治安处提出申请,由省公安厅治安处在三十日内,提出意见报厅长同意后,汇总上报公安部,由公安部统一审批。配枪单位领到枪支后(更换、更新枪支的应提前将原有旧枪上应在十五日内到地市一级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凭验枪证明逐级审核后到省公安厅治安处办理公务用枪枪证及持枪证。

2、购置射击运动枪。经河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批准的从事射击竞体育运动的单位配备射击运动枪支,由省体委体育运动委员会汇总统一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上报公安部审批。河南省体育运动委员会凭国家体育总局的枪、弹分配价拨单和省体育运动委员会的正式申请到省公安厅治安处办理枪支弹运输证,运回后三日内到库存地所在地公安分局登记。

3、批准保留猎枪的山区、林区配置猎枪。经省公安厅批准允许保留猎枪的山区林区购置枪弹需由当地市、地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汇总后报省公安厅治安处,经省公安厅治安处汇总后上报公安部三局。由省民用枪弹配售中心凭省厅开具的配购手续,专项配送。

违法制造、买卖、运输、持有或者携带枪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枪支制造、配售许可证件,扣留、收回、收缴枪支及持枪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爆破器材的储存

(1)建库单位应持县以上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设计图,向所在县(区)、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2)建成后,经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发给《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方准储存。

3)流动性较大的地质、石油勘探单位,需在施工地点设立爆破器材临时库(室),应经所在地县(区)、市公安(分)局批准。

(4)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爆破器材的储存,由县级物资部门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着就地就近,方便生产,确保安全的原则,统一建立专用仓库,并经所在县(区)、市公安机关审查验收合格,领取《爆炸物品储存许可证》后,方准储存。

5、爆破器材的销售和购买

凡购买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按下列规定申请和购买:

(1)中央驻豫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同时抄送省物资厅;省属企事业单位向其主管部门申报计划;市(地)属企事业单位及炸药月用量不超过四吨,雷管月用量不超过一万发的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市)一级物资部门申报计划;县(区、市)属企事业单位向所在地县(区、市)物资部门申报计划,由县(区、市)物资部门汇总报地(市)物资部门。

(2)县以下厂矿企业、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以及科研、文艺、医疗等单位需用爆破器材,应持公安机关签发的《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和主管单位或村民委员会证明,到所在地县(区)、市公安(分)局或由县(区)、市公安(分)局授权的乡(镇)派出所申领《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证到指定的供应点购买。供应点应对购买人员的单位、姓名、购买品种、数量逐一登记,并妥善保存《爆炸物品购买证》和销售登记薄,随时接受公安机关查验。

6、爆破器材的运输

运输爆破器材,由收货单位凭物资主管部门登记盖章的爆破器材供销合同,写明运输爆破器材的品名、数量和起运及运达地点,向所在地县(区)、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在省内直接从生产企业购买的,由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开具《爆炸物品购买证》,凭购买证到所在市、地公安机关开具《爆炸物品运输证》。从省外购进爆破器材,购进单位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申请同意后,报市、地公安机关开具购买证,到省公安厅办理运输手续。

7、爆破器材的使用

(1)使用爆破器材的单位,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乡(镇)集体和个体采石场、小矿山、小煤窑必须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并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文件,向所在地县(区)、市公安(分)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准使用。实施控制爆破的单位,应首先向所在地县(区)、市公安(分)局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省公安厅,由省公安厅发给《控制爆破许可证》后,方准从事控制爆破作业。

(2)进行大型爆破作业,或在城镇和居民聚居的地方、风景名胜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进行控制爆破时,施工单位必须事先报县(区)、市以上主管部门和所在地县(区)、市公安(分)局审查同意。A级拆除爆破或一次起爆药量在十吨以上应提前十日将爆破设计方案报省公安厅批准后,方准爆炸作业。

8、烟火爆竹安全管理

烟花爆竹的运输。省内购进烟花爆竹的,由购买单位凭有效合同向所在地市、县(区)公安(分)局申请领取《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省外购进烟花爆竹的,应凭有效合同向所在地市、县(区)公安机关申请办理《爆炸物品购买证》,凭省级主管部门审查后的合同和市、县(区)办理的《爆炸物品购买证》,到省公安厅办理《爆炸物品运输证》后方准运输。到达目的地后,收货单位应在运输证上签注货物到达情况,并在七日内将运输证交回县区级公安机关。

(三)大型活动治安管理

1、根据河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大型活动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豫公通(1993)95号)规定,大型活动包括大型定货会、展览会、展销会、物资交流会,各类大型工程、场所奠基、开业仪式,各类文化艺术节、大型文艺表演、体育比赛、重大节庆、大型纪念活动,募捐、抽奖活动和有关较大规模的广告宣传活动。

2、经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在我省境内举办的国际性、全国性的大型活动由省公安厅指导举办地公安机关负责安全保卫工作;各地政府自行举办的大型活动,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当地政府的要求,负责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举办跨区域的大型活动,由举办单位向举办地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举办地的上一级公安机关协调并督促所涉地方公安机关协助举办、承办单位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3、大型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于举办日期的十日前,向举办地的县(市、区)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主办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1)《举办大型活动审批表》。

(2)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两个以上单位联合举办大型活动应提交举办单位联合签署的有关材料。

(3)举办单位法人资格的证明材料。

(4)场地平面示意图及路线示意图。

(5)安全保卫工作意见,安全责任制度,安全保卫责任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4、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申办单位。

5、对许可举办的大型活动,公安机关应当协助、督促主办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6、举办大型活动的时间、地点及内容发生变更或者停止举办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原定活动时间的三日前书面报告举办地公安机关。

7、未经公安机关安全审查批准的大型活动,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协办单位均不得向社会发布举办大型活动的具体举办时间、地点等有关信息。

8、大型传统民间活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及其他有关部门维护治安秩序。

9、未向公安机关申请,其大型活动尚未举办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办的,责令停止举办;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而擅自举办大型活动的,依照《河南省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户籍管理

1、公安派出所应当将各类户口登记、居民身份证的办理条件、时限、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开。设立专门的户籍接待室,设置警民联系薄、便民服务条,备有供来所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群众书写使用的桌椅、纸张笔墨等。有条件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开通语音信箱、设置触摸式显示屏,为群众了解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的有关规定提供方便。

2、办理农转非、非转非当地公安派出所受理。材料齐全,所长签字,到行政服务中心公安窗口发准迁证。国内公民收养子女落户登记以及复员转业军人异地落户等直接到行政服务中心核发准增证。

3、办理一般地区迁往城市郊区农转农(婚迁除外),公民更改姓名、民族、更正出生日期,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异地落户等.需经调查核实,上报县(市、区)公安局审批的户口事项,派出所办理程序、时限同“农转非”,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4、办理新建住宅楼入户,应在交付使用的一个月内由公安派出所为其确定门牌号(尚未确定路名的新住宅,要编制临时门牌号),手续齐全符合规定的,要随时办理人户手续。

5、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为:

(1)出生登记;

(2)死亡登记;

(3)户口登记项目(姓名、民族、出生日期除外)的变更、更正;

(4)分户和并户;

(5)市内户口迁移(因投靠直系亲属和分房、购房、换房等);

(6)公民出国(境)注销户口和回国(入境)恢复户口;

(7)公民入伍注销户口和复员、转业军人回原籍落户;

(8)被判处徒刑、劳教人员注销户口和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回原籍落户;

(9)高校录取学生、高校学生转学、退学户口迁移和高校学生毕业落户;

(10)录用公务员、招收职工以及公务员、职工调动等,经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批准,迁入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批同意的户口迁移;

(11)暂住户口登记;

(12)其他依照规定可以当场办理的户口申报事项。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办理居民身份证应遵照以下规定:

(1)申领

年满16周岁的中国公民,应于满16周岁后30日内,持户口簿、本人标准相片(3张),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履行申领居民身份证手续。

(2)换领

①公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应在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换领新证。

②公民的常住户口迁出原派出所辖区,在迁入地办理户口登记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居民身份证。

③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时,应当申报换领新证。

④公民需要变更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内容,在履行申请变更手续的同时申报换领新证。

⑤申报换领新证的,需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在领取新证的同时交回旧证。

(3)补领

公民居民身份证遗失后,应持本单位或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交近期标准相片(3张),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补领。其原证作废。

(4)缴销

①公民参军、出境定居或被判刑、劳教的,在办理户口注销手续时,应当交回居民身份证。以后仍回到原户口所在地,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未满.原证继续使用;有效期已满的,申报换领新证。

②公民已死亡的,在其亲友办理注销户口的同时,收回并注销其居民身份证。

7、办理临时身份证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而尚未领到的,或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而尚未补领到证件的,在办理居民身份证申领、补领手续后,可申领临时身份证。办理临时身份证,须持本人户口簿、近期标准相片(3张),到常住户口所在派出所开具临时身份证通知单后,到县(市)、区公安(分)局办理。

8、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

公民申领居民身份证面尚未领到,或居民身份证丢失、损坏而尚未领到居民身份证,又因特殊原因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申领居民身份证“快证”。办理居民身份证“快证”,须本人申请,提交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证明,持本人户口簿和标准相片(3张),到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居民身份证‘快证’通知书”,经县(市、区)公安(分)局主管领导审批后,到省制证单位制证。

9、办理居民身份证时限

办理公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符合上述规定,照片合格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应当场受理,并填写《办理居民身份证回执》。省辖市市区的居民身份证从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其他地方居民身份证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发给证件;在制证通知书准确无误、照片合格的情况下,居民身份证“快证”5个工作日内制出,临时身份证当场办理。

10、收费标准及依据

(1)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收费10元/证;

(2)居民身份证补领收费20元/证;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公安部计价费(1997)号文件。

(3)居民身份证“快证”收费50元/证;收费依据:河南省财政厅豫财综字[1995)83号文件、河南省物价局豫价费字[1995)206号文件。

(4)临时身份证收费10元/证;收费依据:河南省财政厅豫财综宇[1995)83号文件、河南省物价局豫价费字[1995)206号文件。

11、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和申领暂住证,须出示暂住人员的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件,并持本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四张,按下列规定办理:

(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或本人持户主的户口办理。

(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的,由单位负责办理。

(3)外来成建制的务工单位、外地派驻的办事机构,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集中办理。

(4)个体工商户雇用的暂住人口,由业主负责办理。

(5)租赁房屋暂住的,由房屋出租人或本人办理;在宾馆、旅店内租房暂住一个月以上的外地参加商、工、贸等活动的人员,由本人申领暂住证。

(6)社会力量办学,应编制实有暂住人口名册,由单位负责办理。

(7)罪犯、劳教人员保外就医、因故请假回家的,须在到达暂住地24小时内,由户主或本人持监狱、劳教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返回时须申报注销。

(8)探访亲友、寄养寄读、就医、旅游等暂住人口,按照规定申报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9)其他暂住人口,由本人办理。

公安派出所对手续齐全的申领暂住证者,应在当日内办理。

12、办理暂住证的收费标准:暂住证每证4元;(豫财综字[95]第65号)

户口簿:计算机打印式每户每本6元。手工填写式每户每本4元。县城以下农村居民每户每本统一为4元(豫财预外字(996)第33号、豫价费字(1996)第011号)。户口迁移证、准迁证每证4元(豫价费字(1994)第215号、豫财综字(1994)第90号)。

(四)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选址审批和竣工验收

为有效预防针对金融要害部位、重要目标的违法犯罪,确保公私财产和公民人身安全,规范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审批验收,根据行政许可的有关要求,金融机构新建、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的审批验收工作内容为:

1、受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市直金融单位由许昌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负责受理,其他金融网点由网点所在地县、市、区公安局(分局)治安大队受理。

2、申请对象:经国家银监部门批准开展金融业务的有关单位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含ATM、CDM、CRS等自助银行,以下均同)和金库。

3、受理依据:《银行业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范级别的规定》(GA38—2004)、《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GA308—2001)、《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管理办法》(2000年6月16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部令第12号)、《安全防范工程程序与要求》(GA/T75—94)、《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2003年5月1日河南省人民政府第74号令)、《〈河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实施细则》(豫公通[2003]282号)。

4、新建、改建的营业场所、金库建设选址及竣工验收申请条件

(1)选址条件:凡在本市申请新(改)建金融营业场所、金库均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营业场所周边环境、营业区域面积、现金营业柜台设置位置、运钞车安全停靠的位置等应符合要求;

②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2)验收条件: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完成后,凡申请验收的应符合以下要求:

①客户营业区域面积、现金营业柜台设置位置、运钞车安全停靠的位置等应符合要求;

②金库的库房、办公室、生活区、警卫区布局及运钞车安全停靠位置等应符合规定要求;

③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周边环境应符合规定要求;

④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应符合规定要求;

⑤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内容真实有效,符合法定形式。

5、新(改)建的营业场所、金库的建设选址及竣工验收应备申请材料

(1)选址审批提交的材料:

①以分、支行行文形式要求对选址进行审核的报告(凡支行及支行以下的营业网点要有上一级保卫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初验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②填妥的《金融系统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金库、自助银行选址审批表》;

③营业场所平面结构图;

④营业柜台剖面图;

⑤监控设施位置和监控探头布置图;

⑥金库的详细图纸;

⑦安全防护等级升格的原因及防护设施现状的说明。

⑧房屋租赁(产权)意向合同复印件。

(2)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审批提交的材料:

①以分、支行行文形式要求对安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的报告(凡支行及支行以下的营业网点要有上一级保卫部门负责人签署的初验合格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②填妥的《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金库、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书》;

③透明防护屏障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本批次的合格证和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

④防尾随缓冲式电控联动门、金属防护门或防盗安全门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本批次的合格证和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

⑤染色催泪装置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本批次的合格证和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

⑥电视监控系统、安全柜员系统、数字录像设备生产厂家的资质证明,本批次的合格证和质检部门的检测报告;

⑦技防、物防平面布局图;

⑧金库验收还应报送库房墙体结构图及浇铸时的照片和金库建筑的监理报告;

⑨监控设施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工程竣工和初验报告(含GA308—2001《安全防范系统验收规则》8.3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⑩《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金库、自助银行施工人员情况登记表》。

6、办理程序及期限

需要新(改)建营业场所建设选址的单位,应当向营业场所、金库所在地具有受理权限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及时受理,并在受理之日起五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具有审核意见的《金融系统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金库、自助银行选址审批表》交申请单位。

新(改)建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竣工要求验收的单位,应当向营业场所、金库所在地具有受理权限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的民警当场审核,对申请材料存在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单位补充申请材料。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在受理之日起三日内审核完毕,并将经过审核的《金融系统新(改)建金融营业网点、金库、自助银行安全防范设施竣工验收审批表》交申请单位,并在五日内验收完毕。

7、对金融押运运钞车安全防范设施验收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治安支队办公地点:许昌市许由路公安大厦4楼

监督联系电话:

许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治安大队  5137898-23506

许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户政大队  5137898-23507

许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内保大队  5137898-23516

    许昌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大队  5137898-2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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