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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 出租房屋管理知识问答           ★★★ 【字体:
流动人口 出租房屋管理知识问答
流动人口 出租房屋管理知识问答
作者:未知    jwgk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3-13    

流动人口 出租房屋管理知识问答

1、什么是流动人口?

答:流动人口是指临时离开户籍所在地,跨越一定行政辖区,前往他地从事经济社会等活动的人口。

2、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什么?

答:从全党全国工作的大局出发,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流动人口特别是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要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

3、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答: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树立全国一盘棋的观念,加强合作,齐抓共管,采取更有力的措施,对流动人口问题进行综合治理。

4、公安机关在流动人口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答:负责对流动人口的户籍管理和治安管理。(1)办理暂住户口登记、签发和查验“暂住证”。(2)对流动人口中三年内有犯罪记录的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进行重点控制。(3)对出租房屋、施工工地、路边店、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流动人口落脚点和活动场所进行治安整顿和治安管理。(4)依法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防范网络。(5)协助民政部门开展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6)与有关部门一起疏导“民工潮”。

5、什么是暂住人口?

答: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人口所在的市区或者乡镇,到其它地区暂时居住三日以上的人口。暂住人口与常住人口最基本的区别就是在法定户籍所在地以外居住。流动人口既包括在非常住地居住三日以上的暂住人口,也包括临时过境或在非常住地居住三日以下的人口。

6、哪些暂住人口需要申领暂住证?

答: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拟在暂住地居住1个月以上,年满16周岁的下列人员,在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的同时,应当申领暂住证。(1)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雇用的人员;(2)从事工业、手工业、建筑业、运输业的人员;(3)从事商业、饮食业、修理业、服务业的人员;(4)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人员;(5)其它需要申领暂住证的人员。

7、哪些暂住人口不须申领暂住证?

答: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出差等人员,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或者旅客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8、港澳台同胞是否需要办理暂住证?

答:根据《中国公民因私往来香港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和《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的规定,港澳同胞短期来内地的,应当办理暂住登记;台湾居民短期来大陆的,应当办理暂住登记,需暂住三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市、县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暂住证。

9、暂住人口如何申领暂住证?

答:暂住人口申领暂住证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原籍户籍证明、近期照片,按以下规定办理:(1)暂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携带户主的户口簿到暂住地派出所申领暂住证;(2)暂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或者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者雇主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后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3)暂住在出租房屋的,由房主携带租赁合同,带领其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

10、暂住证的有效期限和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限最长为一年。有效期满重新换发新证。暂住证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农村派出所辖区范围内有效。

11、暂住证工本费是多少?

答:暂住证工本费每证3元。

12、对暂住人口有哪些规定?

答:暂住人口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有关规定;(2)按照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3)遇有查验暂住时,应当主动出示,不得拒绝;(4)不得使用假暂住证或者借用他人的暂住证;(5)离开暂住地时,应当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暂住手续,交回暂住证。

13、对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有哪些规定?

答:雇用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督促暂住人口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不得雇用未申领暂住证的暂住人。

14、对雇佣无证人员的单位、个人如何进行处罚?

答:根据《暂住证申领办法》规定,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它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警告。

15、暂住人口管理实行什么原则?

答: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

16、公安机关在暂住人口管理中有哪些职责?

答:公安机关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应履行下列职责:(1)依法对暂住人口进行登记、发证和管理;(2)组织、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健全暂住人口管理组织,制定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3)查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4)依法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5)定期统计,核查暂住人口,为政府和有关部门制定政策提供依据。

17、什么是租赁房屋?

答: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18、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答:(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6)房屋出租单位和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19、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有哪些?

答:房屋承租人应承担如下责任:(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它合法身份证件;(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手续;(3)将出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之出租人予以消除;(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20、租赁双方有哪些行为,应该进行处罚?如何处罚?

答: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租赁双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公安局或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1)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2)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3)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4)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21、单位出租的房屋如果违反规定,应如何处罚?

答:对出租和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除要按所违反的条款处罚外,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22、租赁房屋治安管理的原则是什么?

答:租赁房屋治安管理实行“谁出租、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出租方为治安责任人,必须与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23、如何加强对外来人员落脚点和活动场所的管理?

答:要按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外来人员全部纳入当地行政管理和群众自治工作范围之内,严格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旅馆、房屋出租户、用工单位、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要落实治安承包责任制。出了问题,要首先追究所在场所、单位企业法人或经营者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严格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24、如何依法处理外来人员违法犯罪问题,严厉打击流窜犯罪活动?

答: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研究外来人员犯罪的特点和规律,坚持专门工作与依靠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加强对外来人员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防范和控制工作。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杀人、抢劫、重大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对外来人员中多发性的治安问题要认真研究,及时予以整治;对混杂其中的流窜犯罪份子,要提高发现能力,加大打击力度;严格防止出现并坚持铲除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和恶势力。

25、什么是流动人口通报协查工作?

答:流动人口通报协查工作,是指流入地与流出地公安机关之间双向交流流动人口违法犯罪信息及其有关情况的工作。

26、通报协查流动人口的方式有哪些?

答:通报协查流动人口主要采用函查函复方式,也可以采用电话、电报或者传真等方式。

27、对哪些人员应当及时通报协查?

答:对流动人口中的下列人员应当及时通报协查:(1)重点人口;(2)查获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3)查获的负案在逃、批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4)在流入地受过治安拘留处罚,劳动教养或者刑事处罚的人;(5)其他需要进行通报协查的人。

28、对流动人口通报协查的内容有哪些?

答:流动人口通报协查的内容包括身份状况、前科劣迹、违法犯罪嫌疑情况、打击处理情况、涉案在逃情况、重点人口列管依据和现实表现等情况。

29、流动人口的通报协查工作中对发函、收函、复函是如何规定的?

答:收到要求协查函件的单位应当做好函件登记,并及时开展调查工作。对一般协查对象,应当在收到函件后7日内复函;对在押现行犯、犯罪嫌疑人等重要协查对象,应当在2日内以电话、电报或者传真的形式答复。发函单位发函后30日未收到复函的,可以直接向收函单位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函查询,原收函单位的上级公安机关在收到查询函件后,应当责成收函单位立即复函,并说明原因。

30、社区民警在暂住人口管理中的责任有哪些?

答:社区(责任区)民警是暂住人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协调、依靠基层党政、群众组织,组织、动员辖区群众,组织、带领协管员不断强化对暂住人口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落实暂住人口务工、经商和落脚场所、单位的治安责任,澄清底数,掌握情况,及时发现、打击暂住人口中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和各类逃犯。

31、暂住人口管理协管员的职责是什么?

答:协管员主要是协助社区民警搞好暂住人口的申报登记、办证、管理、注销等日常工作工作。

32、暂住人口管理工作标准有哪些?

答:(1)对辖区暂住人口、出租房屋底数清、情况明,暂住人口登记、办证率达到90%以上,出租房屋登记备案率达到90%

2)能及时发现、主动打击暂住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提供有价值的侦察破案线索,暂住人口管控率达到60%以上。

3)能有效预防暂住人口违法犯罪,暂住人口作案成员占全部暂住人口的比例控制在10‰以下。

4)社区民警的管理责任落实,在社区工作满一年的民警对暂住人口的基本情况、暂住处所、职业、现实表现和有无违法犯罪经历的知情率达到70%以上,对其中的重点人口和有违法犯罪经历的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问题、交往人员、活动场所、经济状况和现实表现的知情率达到100%

5)信息化程度高,城市派出所和城镇派出所暂住人口信息全部录入微机,并实现网上查询。

6)暂住人口的审查和比对及时,对暂住人口中身份不清、情况不明的以及列管的重点人口,发函率达到100%;派出所具有将暂住人口信息与逃犯信息系统或在逃人员光盘比对的手段和能力。

7)暂住人口落脚点和务工经商场所治安责任落实,无留宿、使用无证人员现象。

8)管理组织健全,专职协管力量达到城市5001、农村8001的标准,基层党政组织和群众组织的作用得到很好发挥。

9)制度健全,各种台帐齐全、规范,内容准确、详实。

33、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如何列管?

答:对暂住人口中的重点人口应按照公安布《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和河北省公安厅《重点人口管理工作规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列管、建档,定期考核。

34、检查出租房屋的基本方法和要求是什么?

答:进屋、见人、看物、查疑是检查出租房屋的基本方法,以达到发现线索,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

35、《暂住证申领办法》是哪年发布实施的?

答:19956月,公安部第25号令公布实施。

36、《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是哪年发布实施的?

答:19953月,公安部第24号令公布实施

37、《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中对公安机关的职责是如何规定的?

答:公安机关应告知、引导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站接受救助。

38、关于流动人口管理经费,中央有何规定?

答:财政部、公安部等中央五部委《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将包括治安管理在内的农民工管理经费,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支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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