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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公安局关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意见 | |||||
| 许昌市公安局关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意见 | |||||
作者:admin 篇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10-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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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全国公安厅局长座谈会精神,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重要意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我们党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一项重大任务。公安机关既是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力量,又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建设力量。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们党的根本宗旨对公安工作的本质要求,是做好新形势下社会稳定工作的根本保证。公安机关作为国家重要的治安行政和刑事司法力量,肩负着打击敌人、保护人民、惩治犯罪、服务群众、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使命。在当前人民内部矛盾凸显、刑事犯罪高发、对敌斗争复杂的社会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面临着严峻挑战,提高维护国家安全、处置突发事件、驾驭社会治安局势、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能力是各级公安机关的重大任务和迫切要求。构建和谐的警民关系,可以进一步打牢公安工作的群众基础,赢得广大群众的信任、理解和支持,更好地依法履行公安机关的职责,更有效地发动、组织、依靠群众共同做好公安工作,更广泛地利用群众的力量和社会资源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保障。 二、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和“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为契机,把执法为民作为公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把关注民生、服务群众作为重要着力点,切实解决影响警民关系的突出问题,从感情上贴近群众,思想上尊重群众,行动上深入群众,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的新期待、新要求,做人民群众贴心人,建立起适应公安工作需要的、符合时代特征的“警爱民、民拥警、警为民、民助警”的新型警民关系。 三、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目标 (一)2008年第四季度工作目标 要做到“三个不发生,两个提高”,即:不发生新的集体赴省进京上访案件;不发生有影响的涉警负面报道;不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事件;各县(市、区)公众安全感进一步提高,群众满意率进一步提高,年底全部进入全省前五十名。 (二)2009年工作目标 1、思想政治工作有力。广大公安民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更加牢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增强,队伍综合素质和实战本领得到进一步提高,警营团结和谐、积极向上。 2、为民服务优质。公安机关各项便民利民措施得到全面落实执行,警民互动、警民共建活动富有成效。公安“窗口”服务单位实现“零投诉”,全市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率全省排名位次实现“保六争三”,各县(市、区)公众安全感和群众满意率全省排名位次较上年有明显提升。 3、执法公正文明。公安机关执法活动公开、透明度进一步增强,上级交办的涉法涉诉疑难信访案件得到有效治理。进京赴省来市信访案件较上年有明显下降。 4、社区警务扎实推进。社区民警与群众能够充分地开展沟通、交流与互动,营造常态化的紧密关系,在各个社区实现“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 5、队伍纪律严明。具有公安特色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更加健全,公安机关内部民警违法违纪案件较上年明显下降。 6、警察公共关系建设加强。公安机关履行职责所做的工作和成绩以及队伍模范典型得到及时广泛宣传,群众更加了解、信赖、拥护公安民警。公安机关非警务活动进一步规范。不发生涉警负面新闻报道,警民关系更加融洽和谐。 四、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工作措施 (一)大力加强公安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打造亲民爱民的人民警察队伍 一是加强群众观念教育。教育广大公安民警牢固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理念,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衡量和检验公安工作的根本标准。 二是加强队伍素质教育,建设“三型”公安队伍。建设“法制型”公安队伍:广大公安民警全面提高法制意识、掌握法律知识、提升法制能力、养成法制习惯、注重执法程序、保证执法效果、强化执法责任,真正成为依法办案、依法履职、依法作为的执法主体。建设“服务型”公安队伍:广大公安民警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动机、改善服务作风、提高服务能力、养成服务习惯、注重服务效果,甘当人民公仆。建设“民生型”公安队伍:广大公安民警把维护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最大的民生需求,进一步创新防范、打击违法犯罪机制,增进与人民群众的感情,做好涉警来信来访工作。 三是严明纪律作风。深入整改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滥用强制措施和乱罚款、乱收费、漠视群众安危诉求,以及有警不接、推诿塞责、以权谋私等影响和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进一步严肃警纪、端正警风,促进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树立良好形象。加大警务督察力度,通过明察暗访发现反面典型,予以重点帮教、纠错提高。 (二)提高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的水平,做人民群众的贴心人 一是打造许昌社区警务品牌。充分发挥社区警务密切联系群众的“前沿阵地”作用,以落实责任制为核心,以“发案少、秩序好、社会稳定、群众满意”为衡量社区警务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健全完善社区警务一日工作制度,突出社区民警防范、管理、服务工作职能,规范社区警务活动。要保障下沉社区警力稳定,严格控制借用、抽调社区民警,为社区民警减轻不必要的负担和压力,使其全身心做好社区警务工作。要加强社区警务工作考核监督,突出社区群众在考核监督中的主体作用,把社区群众的安全感和满意度作为主要考核指标,确保社区警务工作重心真正转移到防范、服务,建立良好的警民关系,强化基层基础工作上来。要建立和完善社区民警向群众定期述职制度,让群众了解公安机关和公安工作,取得彼此信任,增进尊重与合作,努力使许昌社区警务抓出特色,打出品牌。 二是扎扎实实开展“大走访”活动。要继续深入开展“万警下社区,警民一家亲”、“千名民警走访千家企业”活动 ,切实做到 “人走近”、“活靠近”、“心贴近”。“人走近”,即包区(村)民警每人每月进社区(村)工作不少于4个工作日,调查走访不少于20人(户)。包区(村)民警每人每月参加巡逻巡查不少于4次。包区(村)民警工作情况要在工作日志上详细记录,市局、各县(市、区)局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对社区群众进行抽样访问,落实督导考评。“活靠近”,即包区(村)民警实行“零距离工作法”,因地制宜地开展针对性工作,面对面解决实际问题。包区(村)民警每人每月慰问、走访特困家庭不少于4个,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不少于4个。“心贴近”,即通过走访,了解群众所想、所急、所需,不断改进执法方式,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并以便捷、人性化的管理服务来拉近与全市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进与群众的感情,努力赢得民心。 三是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一要将心比心,坚持感情上贴近群众。自觉培养“老百姓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的道德情感,视群众为亲人,把群众的疾苦当作自己的疾苦,倾听群众的心声,了解群众的难处,多做对群众有益的好事、实事,不做损害群众利益的亏心事、昧心事。二要真心爱心,坚持办事上方便群众。时刻怀揣真心诚心,不断增添为民服务新内容,拓展为民服务新途径,简化办事程序,杜绝“冷、硬、横、推”态度,彻底解决“脸难看、门难进、话难听、事难办”的问题。三要尽心热心,坚持行动上深入群众。积极发挥公安机关职能作用,深入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从重从快打击各类违法犯罪活动,服务经济发展,保障群众安居乐业。四要交心换心,坚持工作上依靠群众。通过召开警民座谈会,与群众面对面交谈,心与心交流,大力宣传“社会治安,人人有责”的“一盘棋”理念,倾听谏言良策,虚心征求加强公安队伍建设、改进执法执勤工作的意见建议,取得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充分调动群众参与治安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健全完善警民联防联勤联动机制,严密社会治安打防控网络,扎实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一方平安。 四是加强和改进公安信访工作,健全完善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一要坚持开门接访,落实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各部门、各警种建立经常性的群众来访接待制度,主要负责人随时接待来访群众,努力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二要坚持主动约访,在开门接访中了解掌握信访人的思想动态,发现有越级上访苗头的,责任单位领导主动约访信访当事人,加强沟通与交流,以真心消除戒心,取得当事人的理解和信任。三要坚持带案下访,定期召开信访工作分析会,研究信访工作形势,评估、剖析带有共性的信访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意见和改进措施。强化对疑难信访案件的专项治理力度,切实做到责任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提高信访案件的办结率。四要坚持定期回访,把关注民生、构建和谐的理念引入公安信访工作,坚持落实信访主责单位回访制度,力求通过回访做到办结一件,满意一片,追求信访工作社会效果最大化。坚持情法并用,以情感人,换位思考,加强沟通,变信访为劝访,缓解对立情绪,促进案结事了。 五是因势利导,正确处理群体性事件。各级公安机关要健全完善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并加强演练,提高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能力。在处理群体性事件的过程中,要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根据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性质,区别对待,慎用警力,尽量避免与人民群众的正面冲突。 (三)改进执法工作,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 一是改进行政执法工作。在行政执法中引入柔性执法理念,推行口头和书面警告的“劝告式”执法。对未成年人的轻微违法行为,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在法律规定的自由裁量权内从宽或不予处罚,给未成年违法嫌疑人改正错误和重新做人的机会。要针对“民转刑”案件大幅增多的情况,加大调解的范围和力度,尽可能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初始阶段,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安定因素。 二是改进刑事执法工作。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正确地处理“宽”与“严”的辩证关系。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刑事犯罪必须坚决贯彻“严打”方针不动摇,依法严厉惩处,始终保持对刑事犯罪活动的高压态势。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老年犯罪嫌疑人、初次实施轻微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等“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则要依法尽量从宽处理,能挽救的尽量挽救,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三是提升执法效果。坚持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进一步端正执法思想,转变执法观念,把“人民群众最亲、犯罪分子最怕”作为广大民警的不懈追求,把打击违法犯罪与尊重保障人权真正统一起来,把执法办案与化解矛盾有效结合起来,把执法效果与社会效果统一起来,树立公安民警的执法权威和良好形象。 (四)加强警察公共关系建设,以警民互动促进警民和谐 一是加强公安宣传工作。要在围绕中心,超前策划,服务全局上求突破,切实做好各项中心工作、重大行动宣传报道的组织、策划等项工作,不断推出重点报道、深度报道,扩大社会覆盖面和影响力。要在突出重点,强力攻坚,服务实战上求突破,让人民群众更深入、更全面地了解公安机关规范化建设、强化打击、维护治安所采取的有关措施和取得的成果,使他们看到公安机关认真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各类刑事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的坚定决心。要在选准载体,拓宽渠道,创新宣传手段上求突破,把报刊、电视、互联网等宣传形式有机结合,整合新闻宣传资源,拓展公安宣传阵地,形成合力宣传之势。 二是加大典型培育宣传力度。以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和社会效应为重点,把典型宣传与提升警察形象,扩大社会影响力相结合,与群众对平安生活的需求相结合,有计划、有重点地培育推出一批事迹突出、群众公认、有较强社会影响力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综合运用宣传手段,加强与媒体紧密合作,扩大公安机关先进典型的社会影响,用公安队伍的先进事迹教育感染群众,让群众真正了解公安工作、信赖公安民警,增强党委政府和人民群众对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认同感。 三是进一步深化警务公开。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定期向群众公开各类治安信息,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定期参加“行风热线”电台直播节目,畅通公安业务咨询热线,强化行风建设,认真答复和妥善解决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加强与特邀监督员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联系沟通,定期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认真办理和整改存在的问题,不断改进工作。 四是健全和畅通警民理解互信的沟通渠道。通过开展爱民实践月、开门评警、警营开放日、警民共建、相约警务室、法制进校园等各种活动,听民声、顺民意、解民忧、暖民心,增进警民之间的沟通和交流,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通过互动促进理解,通过理解增加信任,进一步拉近与人民群众的距离,增进同人民群众的感情,进而让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到公安工作中来。 五是积极应对负面报道。建立新闻危机处置预案,提高应对可能出现或正在进行的负面报道的应对能力,及时沟通协调,化解消除负面影响。对不实报道,及时澄清事实真相,以正视听,维护公安机关和民警的声誉。要加强公安舆情分析研判,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宣传渠道对公安舆情的引导作用,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五)进一步规范各类非警务活动,减少与群众的直接对立 一是加强对非警务活动的管理。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赋予公安机关的工作职责,划定警务活动与非警务活动的界限,明确公安机关警务活动的范围,严格非警务活动的审批,严肃非警务活动纪律。 二是正确把握宣传导向。对内,教育广大公安民警要牢记公安机关的职责任务,使警务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对外,主动向社会、向群众宣传公安机关的职能责任,使公安机关认真履行职能和不从事非警务活动能够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 三是强化汇报沟通。积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汇报公安机关法律法规履行的职能职责,加强沟通,明确职能分工,阐明利害关系,使各级党委政府在加强对公安工作领导的同时,严格按照法定职责使用警力,减少非警务活动。 五、工作要求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市局成立以党委副书记、政委任三成任组长,党委委员、政治部主任连炳振、纪委书记彭杰任副组长,各县(市、区)公安局和局直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构建和谐警民关系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具体负责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日常工作,连炳振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各单位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工作。 (二)突出重点,抓好落实。各地、各部门、各警种要按照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工作措施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把着力点放在拉近警民距离、密切警民关系、增进理解支持和打牢公安工作群众基础上来,以和谐的警民关系推动公安工作和队伍建设取得新成效。 (三)强化考评,注重实效。研究建立与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工作措施相配套的具体绩效考评办法,把各地、各部门、各警种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工作纳入绩效考评之中,并作为重要的考评项目,以绩效考评检验和推动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工作取得实效。 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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