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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昌市公安局刑事案件立破案回告制度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8-1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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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严格依法办案,便利人民群众支持、监督公安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部刑事侦查局关于实行“办案公开制度”的通知》,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办案单位,对于公民报案、控告、举报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扭送的犯罪嫌疑人,都要立即接受,问明情况,制作笔录,必要时可以录音。 各单位对接受的案件都要填写《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存档备查。 二、对于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审查处理。 三、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按规定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先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移交手续,移送主管部门。 对于所移送案件,应当在五日内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原控告人、举报人。 四、经过审查,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立即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将告知情况记录在案。 五、经过审查,对于不够刑事追究需要给予行政处理的,应依法处理,办案人员应将处理结果在五日内告知控告人、举报人。 六、经过审查,对于有控告人的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不予立案的,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决定,书面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不服公安机关决定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七、经过审查,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的,办理立案手续。 立案侦查的案件,对控告人进行三次回告:立案后,在七日内通知控告人。案件在一个月内未侦破,要将未侦破原因告知控告人。案件在三个月内未侦破,要将侦查情况及未侦破原因通知控告人。对破获的积案,随时通知受害人。 八、实行破案回告和命案工作进展回告。破案后,应当在5日内制作《破案告知书》,将破案结果、犯罪嫌疑人及追缴赃物等情况告知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通过电话回告。 对于未破的命案,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在立案后每月1次,将主要工作进展向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回告。 九、各办案单位实行回告制度,案件承办人负责回告,应当填写《刑事案件回告通知书》,将回告情况详细记载、说明,归入侦查工作卷,以备核查。 十、如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共同犯罪、集团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情况需要保密时,可视情予以简要回告、告知,或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回告、告知。 十一、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公安机关及所属办案单位。 十二、本制度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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